77小说网 > 穿越小说 > 买宋 > 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需要说明,因为上引各格均佚,所以其内容已无法考察,现在只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以尚书省二十四曹司为其篇目名称。

    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尚书省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种是颁行天下的,叫做散颁格。

    唐式见于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贞观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删垂拱式二十卷,开元式二十卷,均佚。

    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加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唐代法规除律、令、格、式外,还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作为一种法规的名称,始见于≈lt;周礼≈gt;“天官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

    这里六典,指六官之典,即关于官制的法规。

    唐代的典也是这个意思。唐玄宗开元时期编纂的《唐六典》,是关于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此书虽未正式颁行,但因它是排比现行令式编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视为一种法规,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

    敕或称诏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内容相当庞杂。

    大部分诏敕与法规无关,但有一部分诏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规范,应当算做是一种法规。

    在唐代,律令是根本,格式是从诏敕中选编出来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规,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诏敕又次之。

    但在实际执行中,有诏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诏敕的效力反出于律令格式之上。

    例是过去办案的成例,唐代允许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办案,因此例也是一种法规。

    不过唐代不象后来那样重视例,特别是反对用例来破坏法律的明文规定。

    唐玄宗开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

    “如闻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而唐代法规的特点主要是1维护皇权,确认皇帝总揽一切、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公开承认尊卑良贱的差别,维持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2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在对农民的刑事镇压上比较注意掌握分寸;对地主阶级分子攫取法外特权的行为也有所限制。

    3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为指导思想,比较重视礼与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来推行礼的规范,另一方面又以礼为精神支柱来加强法的镇压作用。

    4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种法律形式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用来调整封建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所以,由此一来,唐代法规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唐律。

    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当做创法立制的楷模,像是五代各朝都沿用唐律。

    宋代将唐律连同疏议纳入≈lt;宋刑统≈gt;,当做自己的律典。

    金泰和律基本上同于唐律。元《至元新格》(见元代法规)二十篇,同于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恶、八议、官当之制,也都沿袭唐律。

    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明太祖采纳了他的意见。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体例都沿袭唐律,其后虽改为以六部名律,体例有所变更,但在内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

    清律沿袭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响。

    同时唐律对国外也有很大影响。

    像是朝鲜、日本、越南诸国的古代法律,大半从摹仿唐律而来。

    朝鲜的≈lt;高丽律≈gt;,日本的≈lt;大宝律令≈gt;、≈lt;近江令≈gt;,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陈太尊建中六年《国朝刑律》,都与中国唐律基本相同。

    而除了唐朝之外,还值得一说的是秦朝的法制,总的来说,秦朝法制是指自商鞅变法以来,在长期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不断把法家理论运用到法制建设之中。

    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制度。

    到后来,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法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可虽说如此,但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仍然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

    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还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秦王朝存在的时间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在统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论及秦朝法律制度时,实际上包括了统一以前特别是秦始皇在位期间秦国的法制,并不单纯指统一以后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怎么说呢,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

    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

    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

    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

    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皇帝尊号的法令,关于废除谥号的法令,关于实行郡县制的法令,关于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关于焚诗书的法令等等。

    至于主要特色的话,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

    像是,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

    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

    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

    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

    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

    “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

    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

    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

    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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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

    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

    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像是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

    《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

    《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

    《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

    《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

    (4)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5)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

    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

    (6)自首减刑。

    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7)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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